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

***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2943号
原告:修立涛,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06段。
法定代表人:李礼,总经理。
被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学理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修立涛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修立涛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修立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