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裕新苑**1门**。
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div>
委托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琦,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18段。
法定代表人:李邦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绿园***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装潢材料市场**
经营者:王文春,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园***建筑器材租赁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10,23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管 莉
审判员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