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336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2680740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申请人(被告):***,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申请人(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0221民初33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95,316.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395,316.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406元,由申请人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