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336号
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2680740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告:***,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4.87元,,由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