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虎某某、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民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市同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虎**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普远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远商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虎**,普远商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普远商砼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普远商砼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商砼数量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商砼数量依据普远商砼公司提交的发货单,而普远商砼公司提交法庭的发货单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发货单上的签名,虎**不知是何人所签,虎**有在该发货单上签字,也没有委托其他人签字,故虎**对发货单有异议,一审法院依据发货单记载的商砼数量为虎**购买的数量,显然认定证据错误。其次,一审法院依据施工道路厚度18CM计算施工所需商砼数量错误。虎**施工工程共计7645.2平米,合同约定,虎**施工的道路混凝土厚度为12CM。然而,因普远商砼公司供给虎**的商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虎**所施工的700平米道路质量存在问题而返工。虎**对该道路返工,该部分道路的厚度增加到18CM,其余道路的厚度仍然是12CM,而不是一审认定的虎**施工的全部道路均是18CM。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商砼价格错误。由于发包方不能兑现道路施工工程款,2021年春节期间,虎**向杞县人民政府反映,县政府副县长、政法委书记等有关领导通过会议的形式向虎**了解情况,县领导了解情况后,通知杞县供应商砼的企业参加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C30商砼的价格350元每立方。信访局通过调解,确定该商砼的价格为每立方350元。在同类工程商砼的结算中,普远商砼公司和其他工程施工人结算工程款时,是依据政府确定的价格350元结算的。虎**依据政府确定的价格,向普远商砼公司结算了购买普远商砼公司商砼的货款,虎**已经结清了全部货款,不存在拖欠普远商砼公司商砼货款的事实。三、普远商砼公司供给的商砼质量存在问题,应赔偿虎**的损失。一审法院置之不理普远商砼公司供给虎**的商砼,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虎**施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从而进行返工。返工后,不但使虎**商砼数量增加,而且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虎**的损失。虎**在一审时,提出反诉的主张,但是,一审法院置之不理。虎**认为已经向一审法官提出了商砼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普远商砼公司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对虎**反诉主张没有进行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虎**的主张也一并进行审理,以维护虎**的合法权益。 普远商砼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予以维持。 普远商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虎**支付普远商砼公司商砼款96889.9元,并按照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1年1月14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0日,虎**作为甲方与普远商砼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名称:杞县******、***、***。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单价为410元/m3,以上单价随市场行情进行上调或下浮,价格变动由乙方以调价函的方式书面通知,供货期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依据甲方现场确认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混凝土供应量以一联一单并有先后顺序的编号由甲方现场人员签收为付进度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在每月约定时间确认当月混凝土供应量及供应数额。甲方先付款,乙方收到混凝土款后发货。在甲乙双方合同期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商砼款的,甲方需按合同价款日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虎**对普远商砼公司提供的商砼数量及质量、价格存在异议,虎**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显示:路面厚度18cm.工程单价每平方米118元(施工路段厚度每减少1cm工程单价减少3.3元每平方米),概算合同价约: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肆仟***拾捌元陆角肆分,764618.64元,最终经验收后,按实际建设工程量,据实结算资金。2021年5月3日,杞县******村民委员会与虎**确认工程量面积为7645.2平方米。一审法院(2021)豫0221民特61号裁定书显示,2021年5月3日,经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杞县******村民委员会与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二项内容为,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及总价:以路面厚度18cm的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18元为基准(施工路段厚度每减少1cm工程单价减少3.3元每平方米》,工程价款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64618.64元(大写柒拾陆万肆仟***拾捌元陆角)。由此可计算需商砼数量约为:7645.2平方米×0.18米=1376.14立方米,普远商砼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收货单位为**的发货单73张,其中型号为C30商砼发货单69张,商砼数量共计952.19立方米,单价为410元/立方米,型号为C30防冻商砼发货单4张,商砼数量共计53.73元/立方米,单价为400元/立方米,货款共计为952.19立方米×410元/立方米+53.73元/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11889.9元,虎**已付货款315000元,下余货款96889.9元至今未付。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普远商砼公司与虎**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普远商砼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虎**应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双方对普远商砼公司提供的商砼数量、质量及下余商砼款数额存在争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普远商砼公司主张的商砼数量及下欠商砼款96889.9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普远商砼公司要求虎**支付商砼款96889.9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普远商砼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酌定按照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对普远商砼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虎**对普远商砼公司提供的商砼质量存在异议,要求普远商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另行起诉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普远商砼公司商砼款968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68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1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二、驳回普远商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虎**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普远商砼公司向虎**供应预拌混凝土,虎**购买商砼后用于杞县××镇××村公路建设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及虎**与******委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卷佐证。普远商砼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商砼发货单有虎**本人的签字,也有其工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供货时在施工现场其他人员的签字确认,商砼价格也是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每立方米410元确定的,且最后四张商砼发货单共计53.73立方米,也是时隔半年后按照市场价格调低为每立方米400元,普远商砼公司提供的上述商砼发货单应作为确认双方商砼货款的定案依据。虎**上诉不认可该发货单的证明效力,并称杞县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商砼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且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没有直接关联,本院对虎**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虎**上诉称普远商砼公司供应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因其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起反诉,二审不予审理。综上,一审依据普远商砼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以及发货单等有效证据,在扣除虎**已付商砼货款315000元后判令虎**给付普远商砼公司货款968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结果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