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城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田广文。
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庆城县白马乡高户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广文与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责任有限公司、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庆城县白马乡高户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广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