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城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
被告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广文与被告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广文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欣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贺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