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1民初4336号
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322018,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CNT62E,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917512913,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4号A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福葛,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因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岑大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泓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