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96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917512913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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