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835号
原告:**,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新大港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潜江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大港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潜江有限公司、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