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554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光华办事处光华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计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