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江汉油某某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554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光华办事处光华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计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