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与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36***号
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