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复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四军。
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子江。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9004执2188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朱耀华
书记员 王 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