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7民催6号
申请人:湖北宇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一般代理)。
申请人湖北宇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1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4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宇杰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1/2459209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付款人全称为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0日、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任家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宇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宇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