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9510号
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华苑小区3期(***)1栋1单元8层5室。
法定代表人:严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易天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易天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武汉捷之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