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1164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共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湖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嫚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