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薛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秀王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委托代理人:许妙芳、葛丙锋。
被告:薛生。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耘
人民陪审员 吕仁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