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3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建公路(国道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6414191W。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5ND4T。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利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北栅东街****信用代码:91330411691261436T。
法定代表人:顾福林,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赵建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被告:王国平,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被告:昌双红,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上诉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公司)、钦利明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美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原审被告赵建明、王国平、昌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公司、弘润公司和钦利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 春
审 判 员  徐连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雅文
书 记 员  胡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