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龙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2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70287434。
法定代表人:陈仁恩。
委托代理人:沈健、沈飞。
被执行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建公路(国道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786414191。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被执行人:赵建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9129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元、执行费5885元,另被执行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也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20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