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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53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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