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一南路景胜花园6栋3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徐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鄂0191执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收到本案全部案款后,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