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一南路景胜花园6栋3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罗汉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徐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