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73号

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大道**南宁奥园雅典组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38306E。

法定代表人:庄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一南路景胜花园******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17545723。

法定代表人:李有祥。

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纳百川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