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5275号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顺法。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9.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