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7519号之二
原告:中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79608Y。
法定代表人:陈赛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古荡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41312225。
法定代表人:陈洪炳。
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西港新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4529798M。
法定代表人:蒋顺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古荡分公司、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中恩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