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382X。
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东,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西港新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4529798M。
法定代表人:蒋顺法。
原告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与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矿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