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2号
申请人: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382X。
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西港新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4529798M。
原告江苏中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与被告杭州古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矿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古墩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宜恩诉讼担保保全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群古墩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古墩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