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泰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华泰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民初540号
原告:**,男,1942年5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华泰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恩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兰,吉林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吉林华泰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延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树博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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