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宁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亚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7088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501室-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长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宁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熊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