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582号之一
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7925363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二楼2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XNQM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1元,合计6797元,由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