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88号1904号。
负责人:夏俊。
原告贵州楠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楠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1300元,由贵州楠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