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546号
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859882J。
法定代表人:黄美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79253633J。
法定代表人:孙永妙,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洲市吴兴区八里店镇318国道升山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9J87L03。
负责人:薛伟农,经理。
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000元或价值1,645,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000元或价值1,645,000元的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