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5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859882J。
法定代表人:黄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田,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79253633J。
法定代表人:孙永妙,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洲市吴兴区八里店镇318国道升山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9J87L03。
负责人:薛伟农,经理。
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000元或价值1,645,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000元或价值1,645,000元其他财产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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