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
法定代表人孙永妙。
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荡坊园****
法定代表人许丙。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付案款211365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1855元、执行费235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A2××××车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参与分配函。
7、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于2020年12月15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21年1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A2××××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
10、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截止到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211365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1855元、执行费23536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