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商初字第3281号
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