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063号
原告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82073-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055993-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强、***,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