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5763号
原告: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82073-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汉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055993-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