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3658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村1组横潭17号。
委托代理人***、高舒,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明路328号江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瞿睿、**,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波诉被告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86元,减半收取67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