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082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巍、***、浙江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特4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108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