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5531号
原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燕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银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育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3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663元由原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余莉敏
审 判 员 于 凯
人民陪审员 杨德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晶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