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3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伟,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凰山庄4幢办公房及1-3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董燕青,董事长。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志***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亚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艳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王晗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戚立晶
书 记 员 金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