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破5号之三
申请人: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吉,该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9月27日,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经审查,管理人制作的《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该分配方案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十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施得健
审判员 金晓璐
审判员 贾菁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振华
附:《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