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骏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9245号之一

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

法定代表人娄高峰。

委托代理人林京,浙江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桥)。

法定代表人丁关明。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合计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文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