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2929号
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仙宅长岗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张家桥)。
法定代表人:丁关明。
被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东、上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捷。
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由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