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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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0343号
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423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墩郎张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星,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0939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张家桥。
法定代表人:丁关明。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计2492元,由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杰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童栎丞
代书记员张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