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96号之一
原告:杭州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56号宁安大厦1幢1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和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7874元,减半收取3937元,由原告杭州和卓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