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博硕路仁德小区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钊,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