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3457号 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诉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晓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员 陈 晓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