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3457号
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诉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勃湾区***工程预算咨询信息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晓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员 陈 晓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