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执保590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财产转移,应对被保全人价值197069.1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97069.1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