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3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紫荆路和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小区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20元减半收取1976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淇